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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 | 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若干制度

发布时间:2021-01-20 10:11:37 点击:875


以下为制度全文↓↓↓



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若干制度

为了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健全我省安全生产相关制度。
    

一、健全安全生产通报制度
    

对地方及有关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典型问题等予以通报,督促其汲取教训、改进工作。主要通报以下内容:

(一)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重点时段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安全隐患;

(五)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二、健全安全生产提醒警示制度
    

针对地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不良态势,通过发送警示函等方式提醒督促其强化安全措施,解决突出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安全生产提醒警示:
    (一)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或者死亡人数连续2个月较上年同期上升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落实不到位的;
   (四)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不力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受到警示的地方及有关单位应当在收到警示函后15日内报送整改方案;按期完成整改后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情况。
    

三、健全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制度
    

提出明确督办要求,指导督促地方及有关单位对本地本行业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进行整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安全生产挂牌督办:

(一)存在国家或者省委、省政府督办整改安全生产事项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后,未按规定程序组织复工复产验收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者其它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问题,需重点督促整改的。
    

四、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制度
    

对社会影响大、属地调查处理难度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原管辖政府的上一级政府调查处理。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政府提级调查处理:

(一)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重大、严重危害社会公众安全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造成6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三)因瞒报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贻误事故处置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四)挂牌督办整治重大安全隐患期间,由该隐患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五)同一省辖市同一行业领域本年度内发生的第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六)国家或者省委、省政府要求进行提级调查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五、健全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警示告诫地方及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强化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施约谈:

(一)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同一省辖市6个月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的;
    (六)国家或者省挂牌督办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未落实的。
    安全生产约谈可以邀请省纪委监委和新闻媒体参加。
    

六、健全安全生产巡查制度
    

省委、省政府对省辖市党委和政府及其领导班子每届任期内实行安全生产巡查全覆盖,根据实际需要可延伸到县(市、区)。巡查内容包括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情况。及时将巡查结果向被巡查地党委、政府反馈,并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专项巡查:
    (一)省辖市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同一县(市、区)6个月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落实国家和我省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不力或突出问题解决不及时的。
    安全生产巡查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作为被巡查地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重点管理制度
    

省委、省政府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影响重大的地方列为重点管理对象,管理期限6个月,派驻工作组进行检查督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重点管理:
    

(一)省辖市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同一县(市、区)3个月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重点管理期间,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重用任职。
    

符合多项制度规定情形的,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量,从重采取1—2项制度措施。受到通报、提醒警示、挂牌督办、约谈、专项巡查、重点管理的地方及有关单位,在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中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扣分。
    

上述制度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以上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各地可以参照上述制度执行。